接上篇 表 3 重大危險、危險狀態和事件 - 非電氣部件
表 4 重大危險、危險狀態和事件 - 安裝與其他
4.3 本標準未涉及由于建筑物內的火災、其他設備或容器爆炸引起的建筑物坍塌形成的危險。 5 安全要求和防護措施 5.1 建筑與環境的要求 5.1.1 機器空間、井道及底坑內使用的建筑材料應為不燃燒體或阻燃材料。機器空間和底坑內不應存放易燃物品,如油布、油紙等。 5.1.2 機器空間、井道及底坑內應采取措施防止粉塵堆積,并便于清掃。 5.1.3 當可燃性物質密度大于空氣密度時,應防止底坑內可燃性物質大量積聚;當可燃性物質密度小于空氣密度時,應防止井道頂部和機器空間頂部中可燃性物質大量積聚。 5.1.4 防爆電梯的工作環境: ——機器空間的環境溫度為+5℃~+40℃; ——井道的環境溫度為-20℃~+40℃; ——整機工作的大氣壓強為80 kPa~110 kPa; ——整機工作場所的空氣中標準氧含量(體積比)不大于21%。 對超出該范圍的條件下使用的防爆電梯應作特殊考慮,并可要求增加評定和試驗。 5.2 防爆電梯的基本要求 5.2.1 通則 5.2.1.1 防爆電梯的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應為 TN-S 系統。注:本標準中的低壓是指交流 500V 及以下的工頻電壓。 5.2.1.2 防爆電梯應具有在爆炸性環境中救援防爆電梯內被困人員的措施。 5.2.1.3 防爆電梯應具有在爆炸性環境中,不打開隔爆型“d”控制柜的情況下檢測和排除隔爆型“d”控制柜外本質安全系統故障的功能,本質安全系統故障至少包含表 5 中列舉的項目。故障檢測可通過觀察控制柜或設備箱外部的顯示器或窺視窗實現。 表 5 本質安全系統故障表
5.2.2 防爆電梯及其防爆電氣部件與防爆非電氣部件的選用 5.2.2.1 防爆電梯應與使用環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相適應。同一區域內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防爆要求的爆炸性混合物時,應選擇與防爆要求最高的爆炸性混合物相適應的防爆電梯。 5.2.2.2 應根據可燃性物質種類確定防爆電梯的防爆類別和級別,其選用原則見表6 表 6 防爆電梯的防爆類別和級別及選用
注:本表中對防爆電梯的防爆類別和級別ⅡA、ⅡB、ⅡC、ⅢA、ⅢB、ⅢC的分類原則見GB 3836.1—2010第4章。 5.2.2.3 應根據可燃性物質種類確定防爆電梯的防爆溫度組別,其選用原則見表7。 表 7 防爆電梯防爆溫度組別及選用
注:本表中對防爆溫度組別 T1~T6 的分組原則見 GB 3836.1—2010 中 5.3。 5.2.2.4 應根據防爆電梯成為點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氣體環境、可燃性粉塵環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對防爆電梯規定保護級別,其選用見表8。 表 8 防爆電梯的保護級別及選用
注:本表參照GB 3836.2—2010中表H.2。 下接下一篇 |